当前位置:主页 > 奇闻趣事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揭开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双重神秘面纱:双重基准限制与最低工资标准托底

在雇佣关系中,试用期工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相关规定,试用期工资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损害。具体说来,存在两大重要准则需要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深入了解。

一、双重基准限制:

试用期工资的计算并非单一标准,而是有两个可能的基准点。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给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选择两者中较高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设定试用期工资。举例来说,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每月五千元,而相同岗位最低档的工资是每月四千五百元,那么试用期工资只需不低于三千六百元即可。即使这一数额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四千元),也是合法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试用期工资与实际工作岗位的价值相匹配。

二、最低工资标准托底:

无论采用何种计算方式,试用期工资都不能低于一个重要的底线——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确保劳动者在试用期获得最基本生活保障的底线原则。如果根据前述两种计算方式得出的结果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实际发放的工资必须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不容任何形式的轻视和忽视。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只是可能的情形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结合用人单位内部的岗位工资结构以及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综合判断。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试用期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差额,并可主张赔偿金。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的提醒和警示。希望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深入理解这些规定,确保雇佣关系的和谐与公正。

下一篇:没有了

自闭症的症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