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涉及母女与恋人的房产纠纷案件。
李某与赵某是母女情深,李某出资高达403万元为女儿购置了两套房产,这些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不久后,赵某因感情因素与曹某结缘,两人曾一度情深意切。在这段情感纠葛中,赵某曾向母亲李某借款购买房产,并为此亲笔书写了欠条。世事难料,赵某将其中一套房产出售,将卖房所得的282.4万元巨款转账给了曹某,并与其签订了《赠与协议》。这份协议明确表示赵某愿意无偿地将这笔钱赠送给曹某。
好景不长,赵某与曹某因感情问题而分道扬镳。面对这一变故,李某果断采取行动,将曹某告上法庭。经过一审和二审的漫长等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审结了此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依法撤销了赵某与曹某之间的《赠与协议》,并判决曹某必须将282.4万元返还给李某。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赵某所出具的两份欠条均具备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李某对女儿赵某享有的403万元债权是真实存在的,并且这一债权形成的时间早于赵某对曹某的无偿赠与时间。当债务人出现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是有权行使撤销权的。
此案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后,子女因各种原因将房产转让并将所得款项无偿赠与他人,父母能否依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追回款项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裁判指引。此案不仅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行为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