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标
建立覆盖筛查、诊断、干预、康复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自闭症儿童社会功能和生活质量,减少精神残疾发生。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辖区内0-6岁常住儿童,重点保障困境孤独症儿童及家庭权益。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多部门协作
卫生健康部门:统筹筛查诊断,基层机构负责初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机构负责复筛。
民政部门:建立“一人一档”信息台账,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残联组织:提供康复救助,协调定点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业团队
配备儿童保健医生、特教老师、康复治疗师及社工,形成“社工+X”多专业协同模式。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五条 筛查机制
初筛:1岁内4次(3、6、8、12月龄),1-3岁4次(18、24、30、36月龄),4-6岁3次,使用“预警征象筛查表”。
复筛与诊断:初筛异常者转诊至县级妇幼机构复筛,确诊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干预方案。
第六条 干预康复
原则:个体化、科学循证、长程高强度(每周≥20小时)。
方式:行为疗法、语言训练、感统训练,家庭参与为核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资源支持
经费:统筹医保、救助及康复补助(如厦门市户籍儿童每月1700元)。
机构建设:县级妇幼机构需具备复筛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康复服务。
第八条 监督评估
动态监测:定期更新档案,共享卫健、残联数据。
第三方评估:对康复机构开展质量审查,纳入“白名单”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