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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风险大项目行政部门可不批复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并立即开始实施。这项新法律对于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的职业病患者有了更明确的解决方案,为他们在地方寻求救治途径开辟了道路。

新版防治法的第62条,为那些遭遇困境的职业病患者带来了希望。当用人单位消失或者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时,患者可以向地方人民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寻求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帮助。对于那些在建设项目中从事风钻工作的钻井工人,如果罹患了尘肺病却无法得到治疗,这样的规定避免了他们的困境。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作为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表示新版防治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更有助于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法律要求,对于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只有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设计方案,才能开始施工。对于那些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严肃处理,可能面临的处分从记过直至开除。

要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职业病标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患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病症必须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第三,病因必须是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所患疾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这四项条件缺一不可。新法旨在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严格的职业病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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