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统筹发展的时代大潮中,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如一条纽带,将城镇建设用地的增长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紧密相连。这一政策,旨在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的合理流动。当我们深入解读这一政策,会发现其背后蕴藏的是对耕地保护的坚守,以及对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向往。尤其是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土地增减挂钩政策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
而在新《土地管理法》的框架下,补充耕地方案的拟订与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的落实更显重要。这一制度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不仅要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相当的耕地,更要确保新耕地质量上的匹配。对于无法自行开垦或新开垦耕地质量不达标的单位,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时,必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要求,详细制订补充耕地方案,包括位置、面积、质量、补充期限及资金情况等,并严格备案。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需经过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严格验收。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在新《土地管理法》中也进行了调整。原《土地管理法》中的审批权限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和省两级,这种审批模式因周期长、涉及面广而引发社会关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新法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的下放,体现了对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精神的贯彻。其中,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依然严格,需由国务院批准。而对于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则根据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进行划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转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进行审批。而在规模范围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则更为严格,需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未来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有望进一步扩大省级审批权限,以适应地方发展需求。
选自由中国大地出版社出版的新《土地管理法》学习读本,内容生动且文体丰富,既包含了法规政策的解读,也融入了专业人士的洞察与分析。文章来源为自然资源之声,所提供的资讯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和学习交流之用,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方式为 010-65367702,为 ,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社。免责声明:内容转载自生态修复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