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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清保姆深夜坠楼

浙江乐清市,一场悲剧在寂静的凌晨上演。2020年11月24日,住家保姆蔚某从雇主家中不幸坠楼身亡。自从2016年起,蔚某便受雇于刘某夫妇,主要照顾他们那尚在蹒跚学步的女儿,包括陪伴入睡、饮食照料等日常琐事。这场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与雇主之间的纠纷也随之而起。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务关系的关联性

蔚某坠楼的时刻,凌晨2时30分左右,是否正在执行劳务成为争议的核心。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她在当时受雇主指令从事具体劳务,且其工作内容并不包含该时段需提供劳务的惯例。无法认定死亡与劳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雇主的过错判定

蔚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在雇主家工作多年,对工作环境了如指掌。而案发房屋经过仔细勘查,并未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法院认为雇主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

三、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

法院在判决时,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同时结合公平原则以及刘某夫妇表现出的自愿补偿意愿,最终判决雇主补偿家属5万元。而家属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双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缺少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证据,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与金华某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那起案件中,保姆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擦窗时不幸坠亡,被认定为工伤,雇主因此赔偿了58万元。两起案件的核心差异在于,蔚某坠楼时缺乏明确的劳务行为证据。

这起案件不仅凸显了劳务关系中工作职责的明确性、工作时间的界定以及证据举证的重要性,更展示了法院判决对于事实与法律要件的严格对应。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证据,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被严格审视,确保了判决的公正与公平。对于蔚某的离世,我们深感痛惜;而对于这起案件,更是提醒我们,在劳务关系中,职责、时间、证据,每一个要素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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