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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判决的互认与执行

一、两地司法判决的独立性及非自动互认原则

内地与香港的司法体系各自独立,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因此双方的判决并不会自动互认。尽管两地已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但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仍需通过特定的司法程序来实现。也就是说,内地法院的判决并不会直接在香港产生法律效力,反之亦然。

二、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执行流程

对于内地的判决,若需要在香港执行,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 申请人需要向内地法院申请判决副本及证明书,并递交至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2. 香港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颁布“登记令”。但当事人有权对登记令提出异议并要求作废。

3. 登记令生效后,要在香港通过本地的法律程序(如冻结资产、拍卖财产等)完成执行。内地的机关无法直接干预这一过程。

三、官方明确澄清关于“直接充公”等误解

香港律政司已经多次强调,互认安排的目的在于简化跨境判决执行的流程,但并不会改变司法主权独立的原则。这其中最主要的两点是:

1. 内地无法直接处置在香港的资产。任何执行行为都需要依据香港的法律程序进行。

2. 执行申请是由当事人主导的。是否申请执行判决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愿,两地法院不会主动介入或交换案件信息。

关于在港资产会被内地直接充公的说法是一种误解。跨境判决的执行需要严格遵循香港的法律程序。两地之间的司法协作主要是为了提高执行的效率,但并未突破“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司法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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