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概述
一起关于炒货店不当广告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涉事炒货店在店堂招牌以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杭州最好”、“中国最好”等绝对化用语。这种明显的宣传手法违反了国家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二、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
违规行为方面,该炒货店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3][4]^。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触犯了法律,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处罚依据方面,《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严厉处罚。对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最低罚款额为20万元^[3]^。执法部门认定该案符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因此对该炒货店进行了20万元的行政处罚^[3][4][8]^。
三、争议焦点与司法程序
关于此案的争议焦点,店主认为自己使用“最”字的主观恶意较小,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处罚过重^[4][6]^。另一方面,部分观点也指出,执法部门在处罚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应当优先采取警告、整改等更为柔和的措施^[6]^。
经过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对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由20万元降至10万元。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后,最终维持了原处罚决定^[8]^。法院方面认为,该处罚程序合法,且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量罚无明显不当^[8]^。
四、案件启示
这起炒货店广告违规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对于商家来说,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规,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最”、“第一”等表述^[3][4][6]^。对于执法部门而言,行政裁量需要在法律刚性的基础上,兼顾个案的具体情节,以达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接受度的平衡^[6][8]^。这也反映了新《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的从严监管趋势,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行政执法合理性的广泛讨论^[3][6][8]^。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更是对商家、消费者以及执法部门的一次深刻教育,提醒我们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同时也需要更加理性、公正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