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小陈遭遇停车事故,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
小陈驾驶车辆回到自家小区,却因驾驶技术不熟练,无法将车停进停车位。于是,他请保安郑师傅帮忙停车。在郑师傅驾车入库的过程中,不慎与车库墙壁发生剐蹭,导致小陈的车辆出现轻度损害。为此,小陈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小陈的诉讼主张是,由于保安郑师傅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受损,而郑师傅作为物业公司的一员,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明确的判决。法院认为,郑师傅帮助小陈停车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并不在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内。在没有证据表明郑师傅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什么是“好意施惠”行为呢?《》的报道中,法官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好意施惠”行为是以建立、维持或增进与他人之间的友情和关爱为目的,不带有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对他人的利益无偿给予帮助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小区保安帮助停车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除非是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损失,否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还提到,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还有很多,比如搭乘便车、过站叫醒、为他人指路等。这些行为本身并不受法律的约束,但如果超出了好意施惠的范畴并对他人造成了损失,就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
这一事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他人善意帮助的也要理解并尊重他人的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停车等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尽量自己完成相关操作,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给他人带来损失。 (本报记者金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