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出现故意隐瞒旅行史或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接触史的事件,这些当事人不仅不主动报告,还频繁出入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对于这类行为,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新冠病毒的传染性极强,没有特效药物,切断传染渠道是保障公共安全的最佳途径。每个人都应该如实汇报自己的接触史和旅行史,以便早隔离、早治疗,这不仅对自己有益,也是对家人和社会的负责。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王晨光指出,公共卫生领域防控传染病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切断传染渠道。在传染病暴发期间,人们应尽量减少接触,并采取基本的保护措施,如佩戴口罩和勤洗手。从感染区归来的人应有自觉和警惕性,由于潜伏期长且隐蔽,最好进行自我隔离,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对于那些隐瞒接触史或旅行史的人,可能存在一些顾虑。有的人可能担心自己的行为受到限制,有的人可能觉得如实汇报会损害自己的形象。医学已经证明,许多潜在的新冠病毒携带者是无法通过常规检查检测出来的。侥幸心理只会给他人带来风险。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轻度违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裁,而明知自己感染仍频繁出入公共场所的严重行为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隔离并不是对个人的惩罚,而是对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的一种医学观察手段。隔离是为了帮助这些人,减少病毒传播的可能性。对于那些因隔离而产生的担忧,如家中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孩子,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寻求帮助。
目前,大多数案例中的公安机关倾向于将当事人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军认为,大多数案例中,当事人隐瞒接触史或旅行史时还未确诊,他们的行为与故意传播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有本质区别。对这些案例的定罪应严格依法进行,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纵罪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面对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病例,拒绝接受必要的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由于疏忽导致传染病扩散,其后果严重并危害公共安全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行为将被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具体情形。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包括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赵军先生指出,虽然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于隐瞒接触史、拒绝或逃避隔离治疗的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责任。在赵军看来,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或隔离治疗,外出与他人接触导致传染病传播,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一种极端情况,明知感染新冠病毒却故意不采取措施,与不确定的人员接触传播疫病,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这种极端案例不多,但每个人都应提高警惕。
王晨光先生强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个人必须接受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当前处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期间,切断传染源是最有效的途径。他提到,公共卫生法的决策和措施会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在应急状态下,一些个人权益可能需要暂时削减,比如疑似病人在确诊前的隔离治疗。但这是为了维护其健康,若以自由为借口,不采取必要的措施接触他人,则是对公共健康的严重威胁。
我们每个人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主动配合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公共意识。我们不能将个人自由绝对化,更不能以自由为理由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抵御突发传染病的威胁,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