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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朝的土流兼制到清朝的卫司

接下来,我们将一起探寻历史上真实的土司制度,那些蕴含其中的历史故事令人着迷。

土司制度,堪称政治制度中的独特一章,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蒙古执政时期。这一制度在元朝开始萌芽,逐渐完善于明朝,最终在清朝被废除。土司制度是由少数民族创立并适应于主体民族之外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制度。它因地域的多样性而诞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演变。从元朝的“土流兼制”到明朝的“卫司分立”,再到清朝的“卫司合一”,土司制度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蜕变。特别是在清朝,经过一系列的革新,土司制度形成了政治制度与政治符号的完美结合。

清朝定都北京后,对边疆各族实施了招抚政策。朝廷怀柔之意浓厚,对于各地的土司,只要他们归顺朝廷,就可以世袭官职。在清朝的持续招抚下,贵州、云南等地的土司纷纷归附。为了争取他们的支持,清朝推行了因俗而治的理念,开始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原地区推行的民族同化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变通。例如,虽然全国实行剃发制度,但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执行。

土司制度在清朝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卫司合一”。明朝时期的《土官底簿》和《土司传》并没有将西北地区列入土司地区,说明明朝并不认为西北地区属于土司地区。到了清朝,西北地区也有了土司的称呼。明朝时期的羁縻卫所官职是靠战功晋级,而到了清朝,卫所战功升职制度改为土司制度,使得清朝的土司数量急剧增加。

清朝时期,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开始实施。虽然由于地域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这一进程并没有彻底完成。在清朝统一全国的进程中,小规模的改土归流已经开始陆续进行,尤其在贵州省更为显著。例如,在清军进入贵州之时,一些土司得以承袭;同时也有一些土司因为领军队进入贵州而没有得到表功而心生怨恨,甚至联合其他土司进行反叛。清朝初年,云南的土司相对贵州而言比较安分,但较小的改土归流仍有多起。

湖广地区作为进入西南地区的通道起点,清朝在此仅进行过一次小规模的改土归流。而在雍正时期,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开始展开。从整个清朝初年的情况来看,清朝并没有对各大土司进行明显的改流。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土司制度的存在与变革不仅反映了清朝对边疆地区的管理策略,也展现了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原地区的互动与融合。通过这些历史故事的探寻,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历史的丰富与多元。接下来,我们将继续追寻土司制度的历史足迹,探寻更多鲜为人知的故事。自康熙二十年起,清朝通过平定战乱和控制疆土,逐渐稳固了政权。此时的土司制度已成为构建大一统国家的重大障碍。尤其在康熙二十一年、消灭葛尔丹势力、控制天山南北、稳定北方政权之后,清王朝开始对土司进行清算。

雍正四年的春天,云南总督鄂尔泰提出:“云贵之患,莫过于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而制夷必先改土归流。”鄂尔泰的治边策略强调改流之法,以计擒为主,兵剿为辅。他明确提出,要想制服夷人,必须先练兵,而练兵的关键在于选将。只有赏罚严明,将士用命,先治内后攘外,才能确保所向奏效,加强云贵边防。

鄂尔泰的策略在雍正四年开始实施,改土归流从滇川黔开始。首先平定东川,再进军乌蒙、镇雄。随着禄鼎坤的归降,乌蒙改为府,镇雄改为州,都归云南管辖。随后的改土归流还涉及四川的雷波土司、阿卢土司、沙马等。而在西南地区,贵州的抵抗最为严重也最为惨烈。

据《圣武记》记载,在改土归流的进程中,鄂尔泰及其部下展现出了强大的军事能力,镇压了广泛的反抗,并招服了众多生苗。湖广行省的土司是当时势力最强的一支,兵多地广且能征善战。雍正五年七月初九日,署理湖广总督傅敏上疏请求改土归流,以解决湖南桑植、保靖二土司的肆虐行为。

雍正五年十二月,雍正颁布了上谕。他严厉谴责了云、贵、川、广以及楚省各土司的不法行为,扰乱地方,剽掠行旅,并互相仇杀。雍正明确表示了对土司制度的担忧,并命令各省督抚等官员是否可改土归流,共遵王化。他还强调了官员需对土民一视同仁,抚绥安辑,但同时又需严切晓谕,禁止对土民有丝毫苛索。对于不识实务的土司,如保靖宣慰司彭御彬和暴力抵抗的桑植宣慰司向国栋都被流放。自此,湖广行省的土司无一留存。

土司制度是为治理主体民族之外的少数民族而设计的制度,并非少数民族的传统政治制度。清朝的“改土归流”并非为了彻底废除土司制度,而是针对那些对清王朝统治构成威胁的土司进行取缔。在强大的武力威慑下,清朝成功地实施了改土归流,确保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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