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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是我国劳动关系认定领域的核心文件。该文件明确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认定依据及用人单位的责任等重要内容,对于现行实务及典型案例具有深远影响。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关键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这体现了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确保劳动与业务的关联性。

实务中,例如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招聘并管理员工从事公司业务,即使未签合同,仍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同样,网约货车司机如受企业用工管理和业务支配,亦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二、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在缺少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下凭证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工资支付记录,如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身份证明文件,如用人单位发放的、服务证等;用工记录,如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以及其他证据,如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法定义务包括:与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劳动者协商补签合同;对于协商不一致的情况,虽可终止劳动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发包方,若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需对后者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发生劳动关系争议,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实务影响与典型案例

该通知对实务操作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有一些典型案例值得关注。例如,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自用工满一月的次日起算。劳动者如因虚假学历获取额外工资,虽需返还,但劳动关系仍可成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支配性管理关系,是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

五、文件效力

自2005年发布以来,该通知持续有效,其原则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包括新兴领域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该文件为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导,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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