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焦点,让我们深入并梳理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管辖与争议解决以及工程款支付与优先受偿权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及核心裁判规则。
一、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规则
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关键的焦点。实际施工人需独立承担资金筹集、人员组织、机械调配等施工职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发包方或被挂靠单位单独结算。其表现形式包括挂靠资质施工、违法分包或转包中的最终施工主体。例如,张三以挂靠甲公司名义施工,自己垫资并组织完成工程,法院便会结合其垫资行为、施工范围及结算关系来认定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二、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合同效力问题也是争议的一大焦点。在没有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或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实际施工人仍有可能主张工程折价补偿,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条款无效,但可参照结算标准进行折价补偿。工程款利息作为法定孳息,即使未结算,发包人亦应支付。
三、管辖与争议解决
在管辖与争议解决方面,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除非实际施工人明确表示接受该条款。司法程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部分已查清的事实,可以适用先行判决制度,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并推动复工。
四、工程款支付与优先受偿权
关于工程款支付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我们需要注意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属于违法建筑,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也需要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18个月。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仅承担资质借用责任,无需支付工程款,但如果发包人知情,则可责令其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以下是典型争议处理路径的
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需综合垫资、施工范围、结算关系进行认定,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法律依据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
合同效力争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但可参照无效合同进行折价补偿。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民法典》第793条。
仲裁条款约束力争议: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仲裁协议约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优先受偿权争议:违法建筑不适用优先受偿权,且需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主张。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807条。
以上内容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深入剖析了实际施工人在面临各类争议时的处理路径和法律依据,以期对相关人士有所启发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