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特别行政区设立决定权的解读
根据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一个特定的国家机关拥有此项决定权,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威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多个层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明文规定。这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其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包括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一个核心且明确的法律依据,彰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问题上的决定权。
二、基本法的详细阐述。无论是香港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都清楚地指出特别行政区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设立的。这种高度自治权源自全国人大的授权,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则是由全国人大决定的。这意味着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法律框架的构建,都需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
三、实践中的例证。香港和澳门的设立过程就是最好的证明。例如,1990年的《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和1993年的《关于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都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决定的形式来批准的。这种实践做法进一步强化了全国人大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问题上的主导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行政区虽然直辖于中央,但其设立权限是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有权解释基本法,但并不享有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这一点也是我国宪法体制下的重要原则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决定机关,其法律依据明确、实践例证充分,这一地位是无可动摇的。